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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IF】APolicymaker’sGuidetoDigitalAntitrustRegulation


近日,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发布了一份名为《A Policymaker’s Guide to Digital Antitrust Regulation》的报告。这份报告深入探讨了数字市场中反垄断法规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潜在问题,主张政策制定者在考虑如何治理数字市场时应审慎评估是否需要数字反垄断法规,并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更少干预、更经济有效的工具来解决对反竞争行为的担忧。报告指出,尽管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为全球范围内的类似提案提供了灵感,但各司法管辖区应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数字反垄断法规(DAR),以及是否有更有效、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数字市场中的竞争问题。这份报告提供了对数字市场监管的深刻见解,对于理解当前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反垄断趋势和挑战具有重要价值。

在数字化时代,市场竞争规则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A Policymaker’s Guide to Digital Antitrust Regulation》这份报告深入探讨了数字市场反垄断法规的必要性、问题以及潜在的解决方案。报告指出,尽管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在全球范围内激发了一系列类似的提案,但政策制定者在考虑如何治理数字市场时,应仔细评估数字反垄断法规是否合理,并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不那么侵入性和成本效益更高的工具来解决对反竞争行为的担忧。

报告的关键信息强调,数字市场并非传统市场的简单延伸,它们具有独特的动态性和创新竞争。数字市场的所谓“不同”常常被夸大,网络效应和市场主导地位并不自动导致市场失败。实际上,数字市场的竞争往往比传统市场更为激烈,创新速度更快。例如,尽管谷歌、亚马逊和Meta在其各自的市场并非先行者,但它们通过提供更受消费者欢迎的优质产品,成功地克服了网络进入壁垒。

报告进一步指出,真正的市场失败需要证据表明市场表现受到持续损害,如高价格、产出减少或创新减少。然而,在大多数先进经济体中,数字市场并非失败,而是充满活力。人工智能(AI)等技术正在创造跨多个数字市场的竞争,这与数字生态系统失败的观点相矛盾。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报告认为,将数字平台视为不公平剥削消费者的平台是有问题的。数字平台如谷歌搜索、YouTube和Facebook为用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息、娱乐和通信工具的访问权,而且通常不需要支付费用。此外,即使存在剥削,非竞争框架也可以提供比数字反垄断法规更优越的解决方案,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报告认为,数字市场中的大型和主导企业往往具有最佳的创新激励,并且经常被拥有更新、更优质产品的其他企业所超越。此外,像自我偏好这样的做法,虽然可能伤害竞争对手,但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报告还讨论了数字主权的概念,即减少对外国平台的依赖,支持国家竞争力。然而,这种反垄断保护主义忽略了欧洲核心经济问题,即未能建立自己的科技领导者。此外,数字主权方法可能引发美国的有害报复,尤其是在特朗普政府已经表示愿意对实施保护主义数字政策的司法管辖区采取关税、发起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等措施的情况下。

报告最后建议,政策制定者在考虑数字市场反垄断法规时,应首先评估是否真的存在市场失败。如果存在市场失败或系统性反竞争行为,应首先执行现有的竞争法律。如果认为现有竞争法律不足以监管反竞争行为,应考虑如何调整现有的事后反垄断工具以更好地授权执行。此外,政策制定者还应考虑现有监管体系,如隐私法规,以解决数字市场中的许多问题。

总而言之,这篇文章的灵感来自于《A Policymaker’s Guide to Digital Antitrust Regulation》这份报告。除了这份报告,还有一些同类型的报告也非常有价值,推荐阅读,这些报告我们都收录在同名星球,可以自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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